古罗马公民权(1/1)
罗马公民权,公民只受法律的约束,无视权威,一切公民,地位平等。无论什么民族,什么文化,只要你有罗马公民权,你就是罗马人。而这种公民意识才是真正的国家意识的体现。我是这个国家公民。这个国家的主人,这个国家,我的,是我的。罗马的民主是奴隶主的民主,奴隶和被征服地区人民并没有公民权。
符合以下情况的自然人可以获得公民权(下列提到的公民和子女一律均仅指代男性):·罗马公民的婚生子女自动获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但在罗马历史的某些时代,这种自动授予要求父亲必须是罗马公民,母亲必须拥有不充分的罗马公民权;而在其他时代,只要父亲拥有充分的罗马公民权或者母亲拥有不充分的罗马公民权即可。·自由民(解放奴)自动拥有部分公民权;但他们在某些方面仍对自己的前主人负有一定的义务,而且前主人会自动成为他们的庇护人。辅助部队的士兵在服役期满后可因被奖励而获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他们的子女也自动获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只有罗马公民可以应征入伍并在军团中服役。但是,服役期中的公民会被剥夺公民权中的婚姻权,在服役期中公民不能合法的婚娶,除非另有特别准许。因此,公民在服役期中诞生的子女不会被授予充分的公民权。但,如果公民退伍后与孩子的母亲缔结合法婚姻,那么这些子女的公民权可被追认。为罗马做出杰出服务的自然人可被授予充分的公民权。·自然人也可出资购买罗马公民权,当然价格奇高。拉丁盟邦的公民可渐进式地获得充分的公民权。罗马公民权在帝国建立后不断的扩张到各个行省,最初是出于兵源不足的考虑;三世纪时期由卡拉卡拉皇帝颁布的《安东尼敕令》授予了帝国境内所有常住自由民以充分的公民权,但此时公民权已经没有什么重大意义了。罗马公民权在各个时代对个体自然人而言并不完全相同,但是通常而言,充分的罗马公民权应当包含下列组成部分。
【主要权力】:
·投票权(iu):罗马公民享有参加罗马的各种政治集会,并投票的权力。
·荣誉权(iu):罗马公民享有竞选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
·交易权(iuii):罗马公民享有合法拥有土地、财产和订立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契约之权力。
·通婚权(iuonnubii):罗马公民享有自由缔结与罗马公民合法婚姻之权力;享有担任罗马家庭户主(paterfamilia)之权力;享有子女自动取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之权力。
迁徙权(iuionis):当拥有罗马公民权者迁移居住地时,只要他在该城永久定居,就可以自动获得该罗马殖民地城市的公民权;拉丁公民权者同理。但该权力不保护不同级别公民权城市之间的迁移,例如,罗马公民从罗马殖民地迁移往拉丁殖民地定居,则其充分的罗马公民权(civeoiure)会被降低为拉丁公民权(iuini),因此,该种跨区域迁移需要自愿申请。
【附属权利】:·免税权:罗马公民对某些税种拥有免于缴纳的权力,对某些地方性法规和制度有不予遵守的权力。
·诉讼权:罗马公民有向法庭提起诉讼和应诉的权力。
·受审权:为罗马公民定罪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庭审判,且公民在审判中拥有为自己进行公开辩护的权力。
·刑事豁免权:罗马公民拥有免于拷打和鞭笞之刑的权力,也不能被判处死刑,除非该公民被证实犯有叛国罪。受叛国罪指控的罗马公民有权选择在罗马应诉,如果叛国罪名成立,罗马公民也不应当受十字架之刑。
·万民法(iu)规定的其他权利。按照上述公民权的条目,我们可以大致把罗马领土内的常住居民做如下粗劣的划分:·罗马公民(civeoiure):享受充分的公民权所包含的各种特权,当然也必须尽公民权所包含的各种义务;公民权可因某些特定事由而被剥夺,如犯有叛国罪。·女性罗马公民(civeoiure):罗马的女性享有不充分的公民权,总体而言,她们更像是罗马社会的一个独立的阶层——尽管享受各种礼遇和尊敬,但是罗马女性从未获得过充分的公民权——没有投票权(iu)和荣誉权(iu),因此不能投票,也不能担任公职;但她们又能合法的拥有财产,捐赠公共工程。此外,在罗马的政坛里,联姻通常是政治联盟的常用做法,罗马女性甚至到了五贤帝王朝的末年,都还会被自己的家族命令离婚改嫁以实现政治婚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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