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H市的求援(2/2)
吃完饭,文沫利用休息时间给罗沁恶补一些心理学基础知识,李响岳突然推门进来:“小文,小罗,你们收拾收拾,晚上5点的火车去h市。这是资料。”文沫接过简单翻了翻:“纵火杀人?咱们好像还没遇到过连环纵火犯吧?而且h市也只发生了两起,你确定是我们的职责范围?”
地方警察与犯罪心理研究室的关系其实挺微妙,用四个字概括最为准确:非请莫入。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地方警察是不欢迎他们出现的。因为他们的出现反映两方面问题,一是本地出现了血腥的大案要案,二是在公众眼中,他们警察都是无能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文沫也很守规矩,轻易绝不越过那条看不见的线,给对方尊重。
“叫你去你就去。资料里不包括视频,他们本来想通过公安内网传过来凶手录制的两段视频,咱们这几天在搞系统升级,公安网联不上,用外网又不能放心,你们到了当地再看吧。据说这次的纵火犯有些刺头,他们也是实在找不到线索没办法了。毕竟纵火的社会危害太大了,凶手又不是像是干一次两次就会收手的人,很可能会有下一次。我希望你们能赶在凶手造成太大损失前把他抓出来。”
ok,没什么可多说的。文沫让罗沁自己先看书,她回家收拾东西,反正现在两个人住在一起,也方便。
四点,文沫推着罗沁到了南站,等车时拿出资料先简单看一下。
两起案件,助燃剂都是汽油,点火工具是随便哪个商店都能买到的1元一个的打火机,两处纵火地点都人烟稀少,而且两次纵火后,凶手都留在了现场,最恶劣的是,他还拍摄下了两次纵火杀人的完整过程。
虽然还没看到视频,但从资料里,文沫已经能明白h市警方如此急切邀请他们介入的原因了。
咱们国家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出现过连环纵火犯。哪种为了报复点着别人家的罪犯从动机上来分析,只能算是故意杀人,还达不到纵火罪的标准。
纵火罪——更准确一点,在我们法律中被定义为放火罪。其实是有些严格的界定标准的。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两点: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只要年满14周岁,就会受到刑法处罚的几种特定暴力犯罪行为之一。
纵火犯的一般心理分析已经被国际社会达成共识:九成以上为男性,幼年经历悲惨,极度没有安全感,低龄出现虐杀动物行为以及轻微纵火,在不适宜的年龄有着尿床的毛病,敏感,内向,身材不够强壮,现实生活不如意,长期心理失衡,以纵火来达到掌控和主宰的目的,实现他在社会生活中从来没有实现过的精神诉求。
纵火犯在常规社会生活中常常表现得很顺从,他们一般没有社会地位,从事收入低下的工作,不被人重视,在别人看来,他是个老好人。
也因为如此,压根不会有人将他与凶狠的纵火犯联系在一起,非常不利于警方排查凶手。
文沫相信h市警方的办案能力,他们没能找到线索,文沫当然不是神仙,再准确的心理分析,没有排查方向也是白搭,说句不应该说的话,她觉得现在除了等待凶手再次行凶外,没什么好办法对他做进一步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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