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誓言(1/3)
“那么,有请第三排中间位置那位穿着灰色衣服的男同学提问!”主持人笑着向第一位学生摆出邀请的手势。
“尊敬的科恩先生,您好!”那位男生站起来,提出自己的问题:“我叫纳修,大四法学系学生,来自西北部边境州。那里高山险峻,土地贫瘠,没有发达的工商业,发展很慢,人口也不算多,自古以来就被称为神眷未至的土地。如果法律是要体现多数人的利益,那这里的人民是否属于不被重视的少数群体呢?如果是这样,宪法如何体现公平性呢?作为一个即将毕业的法学生,我对这个问题感到有些迷茫,请科恩先生给予指点。”
“这位同学,很遗憾告诉你,宪法的平等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公平。”科恩神色冷峻地说:“公民生而平等,指的是本国公民天生应拥有人权与自由发展权,这是与个体密切关联的精神层概念,也是个相对可行的理想与信念,所以作为共和国的法理核心并写入宪法。”
“而公平,习惯上更多指的是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原则,这是与个体相对分离的物质层概念,也是实际上很难实现的偏空想理念,因为人生而不公平,生理,家庭,社会关系与资源,统统天生不公平,而且随着时间的发展会更加不公平。”科恩放缓语调说:“以学校的操场为例。宪法保障你进入这个操场比赛的平等权利。你所认为的公平可能是当你进入赛道时,应和别人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比赛,但问题是有些人早就跑到前面去了,把他们拉回来和你一起比,或让你到他们的位置一起比,对你的公平却是对别人的不公平,而对你一时的公平也可能变成下一刻对你的不公平,这反而有悖于平等原则和人权。”
“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科恩总结说:“法理和宪法反映特定社会基础条件和发展目标,不应该引入空想式的概念。公平虽然听起来很美好,但如果作为法理核心,可能会引起法律体系的絮乱,拖累整个国家的发展效率,削弱国家潜能,反而形成更广泛的事实不公平现象。所以,宪法不体现公平性,但法律可以从国家福利与救济方面来照顾少数地区和群体,保障一定程度上的公平性。”
“当然……也许是我们的智慧还不足以构建能体现公平的法理。或许在未来能有一种包括公平、自由、平等乃至效率的宪法,那肯定是另一种法理思维,法制体系和政治制度了,但至少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是无法想象的。”科恩笑着提了个假设。
“明白了,谢谢科恩先生。”那位名叫纳修的男生点点头,叹过一口气后,若有所悟地坐下。
“好的,同学们反应都很热烈呢!”佐霖看了一下全场,再次点名:“请第五排左起第三位女同学发言!”
“谢谢!尊敬的科恩先生,戴莎女士,我是法学系大三学生莎拉。”女生提问说:“我们国家根据宪法精神制定了三权分立原则,但从实践上来看,似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有一些职能重叠的权限,这是否会削弱三权制衡的设计初衷呢?”
“哈,现场缺乏一个行政机构的人来讲解呢。”科恩笑了一下,举例说:“这位同学,你指的是国家行政院的紧急行政令么?那确实是宪法所允许,由立法院转授的权力,授予国家行政院在战争、重大灾害、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形下,可出具相当于临时立法效力的紧急行政令。”
“这其实反映了我们国家的另一个属性,即精英民主主义。”科恩解释说:“与古典共和投票决定从日常管理到重大法律乃至紧急决策的制度不同,为避免古典共和派投票处死卫国英雄,导致古共和国灭亡的悲剧,我们的建国先贤承认精英治国的现实主义,由立法院特别授予行政机构在特殊时刻高效决策和执行的权力。当然,如果政府滥用这种权力,立法院可以发起暂停乃至收回该项权力的决议,只要三分之二议员投票通过即可生效。”
“而且,要是发生那种情况,检察院也会及时出手,是不是?”科恩笑着看向戴莎。
“嗯,检察院主要负责司法监督、案件调查和公诉,并设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权力机构人员行为合法性。”戴莎回答说:“检察院无权推翻立法、行政、司法机构正式出具的法律和政令,但有权督查人员在执行中的违宪行为,视情节严重性可出具调查令和逮捕证控制违法人员并提起公诉,间接遏制权力被无限制滥用乃至失控的情形。”
“没错。从某种意义上讲,戴莎女士和她的团队,就是悬在我们头上的利剑,哈哈。”科恩开玩笑说:“身为国家的公民,我们都得小心翼翼工作才行哩”。
“科恩先生说笑了。”戴莎笑着回应:“检察院虽然兼有监督、调查和公诉权力,但并非历史或别国的特务机构啊。检察院在立法院根据宪法转授的权力范围内运作,要向立法院负责呢。所以,检察院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指引,以事实为基础,如果偏离航线乃至违宪的话,立法院也可以表决收回检察院权力,甚至把检察院整个踹了呢?”
“所以,这位同学,你看到了吧。”科恩看向提问的莎拉,说:“国家立法院虽为宪法授权的最高权力机构,实际上已经把很多权力转授给行政和司法机构,并形成了互相制衡局面。如果现场还有行政机构和法院人员,我们还能表演出一场四角牵制好戏呢。”
“感谢科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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